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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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婚可按如下流程予以公证: 1、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 2、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公证员询问记笔录; 4、制作公证书,当事人签名。
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 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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