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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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因留置权人弃权,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脱离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的灭失,所有权因客体灭失而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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