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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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离职一般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形;而劳动者要离职的,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可以,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不附加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并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 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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