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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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人员不得裁减: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人员。
进行经济性裁员不得优先裁减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人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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