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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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是否算工伤需要视情况而定:工伤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脑溢血属于疾病,不算工伤;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或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脑溢血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脑溢血属于疾病,不能认定工伤。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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