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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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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