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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回复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因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也经常主张适用该条文将中标合同作为涉案项目的结算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时,是以中标合同有效作为适用基础的。在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属无效时,确定结算工程价款时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以中标合同作为依据,而应采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针对标前或中标合同均无效时是否按实际履行进行结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张神兵律师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签字的情况下,未被履行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生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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