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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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誉、肖像等行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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