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制度,规定买船方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优先权催告,以提前消灭船舶所附债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规定船舶受让人应当向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优先权催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法院对于受让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准予申请或不准予申请。通过这一程序,法院即可对优先权的催告申请是否合法加以审查,防止恶意诬告,从而确保这一程序不损害优先权人的利益:当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即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优先权的,法院依法作出不附有优先权的判决。《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这章规定,使得海商法规定的这一优先权消灭原因在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在实体上有利于保护船舶受让人及优先权人的合法利益。 尽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法院准予优先权催告申请后,应当通过报纸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但公告的具体形式并未详细规定。如果海事法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那么这种公告对于优先权人来讲,与不公告并无甚区别,因为对于一个正常的债权人来讲,是不可能天天翻阅法院报的:笔者认为,为了使优先权催告制度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海事法院受理优先权催告申请并作出裁定后,应当向船舶登记港的主管部门发㈩相关通知,并将催告申请登记在可查阅的登记簿中,以方便优先权人查阅;二是法院关于优先权催告的裁定应当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且这种报刊的读者不应限于某一特定群体,应有较强的覆盖面。(若在有关航海报刊上公告,因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权利人多为航运界,因此这种报刊亦未尝不可);三是若是外轮或是国际航线之船舶,则这种优先权催告的公告应当在对外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同时刊登。 为减少优先权催告程序可能给优先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笔者亦设想能否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站,优先权人将自己的优先权情况登记到该网站中,当船舶转让时,船舶受让人可以通过直接查询而得到优先权之情况,以便于其决定是否购买该船舶;一旦船舶受让人申请优先权催告,则将申请催告的事项登录到该网站中;这样即使法院发布的公告优先权人未看到,也能通过这种途径加以知晓,以便于优先权人及时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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