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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何具体规定呢?

2020-04-14 1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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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船舶只能因海事请求而不能因任何其他请求被扣押”。这些规定表明,只有具备海事请求的条件才能申请扣押船舶,因此明确海事请求的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遗憾的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却没有规定,中外海商法学界也没有对其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性定义,学理上主要沿用有关国际扣船公约对海事请求的提法。《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海事请求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事由引起的请求:……”,接下来列举了23项事由。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的定义及方式与上述公约大体相同,笔者认为,海事请求是海商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是扣押船舶的法定依据,以列举方式定义既不科学也不全面,没有准确地概括海事请求的外延和内涵,实质上海事请求是因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22项海事事由产生的对责任主体的索赔要求,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请求,它反映的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对海事请求应作如下概括:“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占有、管理、营运、建造、买卖、救助、抵押、质押以及与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争议所发生的索赔请求权。”根据上述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结合海事请求的定义,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凡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因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占有、管理、营运、建造、买卖、救助、抵押、质押以及与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争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因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属于债务人的船舶,反之,当非海事请求的债权(例如船东的汽车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涉及船东的房产买卖纠纷等)发生时,即使被申请人对该项请求负有责任、船舶也系被申请人所有,也不得将该船舶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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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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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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