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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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需要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居间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居间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及中介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一方向另一方及中介送达解除买卖关系、居间关系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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