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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是因为工伤事件也是有一定的病假工资的,而且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发放: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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