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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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诉讼代理人,本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法律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想离婚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还要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立案后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6、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向双方送达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在开庭之前可以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开庭审理; 7、双方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 8、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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