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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我国《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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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3、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法院会用传票传唤被告,经传票传唤后,被告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或者是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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