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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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办理开庭的时候要注意:需要携带好诉讼材料;前提写好陈述,开庭一边看,一边说;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
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包括。协议离婚的手续是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申请离婚证;诉讼离婚的手续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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