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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

2022-11-10 2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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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示制度的问题, 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式的基础上,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公示,主要包括规模类公示、提示类公示和诚信类公示三种类型。 一、规模类公示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前两类私募证券基金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和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私募股权基金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创投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二、提示类公示 提示类公示主要是指,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其中,涉及实缴资本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诚信类公示 诚信类公示主要分为四种情况: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和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其中,虚假填报主要包含四种情形: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虚报员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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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在我们进行购买私募基金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私募基金认购回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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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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