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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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具体赔偿事项如下:1、救治医疗费;2、护理费;3、交通费;4、误工费;5、住院期间伙食住宿费;6、造成残疾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补助金;7、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8、康复费;9、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构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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