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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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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目的就是想以较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来换取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对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都明确规定的标准,且大部分情况下车辆也有保险。因此,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因为是自愿协商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事项: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 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直接诉讼,在选择方式还要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的程度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来决定。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前需要准备的事情: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我想你就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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