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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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给予员工劳动报酬。如果私自降低员工工资,属于克扣员工工资。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也不得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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