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设定了承包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意定抵押权人(如银行)就工程标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工程优先权是了承包人的一件有效追索工程拖欠款的法律锐器,承包人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仅要理解、掌握其有关内容、涵义,更应善于运用到工程合同实践中去,如该权利能运用得当,则会成为对发包人最具有威胁力的欠款追索武器。 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条件。一种情况是在工程正常按期竣工时,工程价款经承发包双方结算确认后,在发包人不能支付或经催告仍不能支付的,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偿还的情况下,承包人为避免该权利丧失,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其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如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仍通过无望的,承包人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并同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种情况是,在工程不能按约定期限竣工时,双方又难以对工程竣工日期拖延达成新的约定的,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就转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种工期延误的情况除承包人原因外,一般在发包人资金匮乏,工程建设难以继续而形成"烂尾楼"的情形下易发生。如果在建工程已抵押,承包人更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权,否则,极有可能将来因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使自身债权丧失得以清偿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因发包人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合同,可以一并要求确认承包人工程优先权的享有及发包人应赔偿的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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