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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订,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劳动者一年两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假如不续签,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减少到只有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否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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