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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六)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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