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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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备案手续如下:船舶所有人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等;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船舶变更时的登记方式:申请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的文件有: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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