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许可,公民不能再依法获得基层法律工作证。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考取其它的资格证书。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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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分类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证书是各级劳动仲裁员资格确认和身份证明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专、兼职仲裁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证书使用注意事项的规定,切实履行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二、为使证书的管理规范化,《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中的聘任期限,专职仲裁员为3至5年,兼职仲裁员为1至3年。具体聘任期限由各级聘任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仲裁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具体负责办理。 四、从事劳动保障仲裁工作的人员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经仲裁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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