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
一是“认为“;
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