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往往是当人们认识到某个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却已经无法取得或不复存在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鲜明的证据意识,注意随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证据保全的知识与技巧。所以在此我们为大家提供几个劳动诉讼证据的金钟罩防身。 一、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请的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以实现。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且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不会被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 二、证据的固化 那么,还有没有既能防范劳动争议、规避诉讼的举证风险,又能够贯穿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简便易行的方法呢通常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但我们认为,广义的证据保全应该也包括当事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保全的活动。为了有所区别,我们在这里将这样的活动姑且称之为“证据的固化”。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范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对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的有关证据予以提前固化。 那么,实践中我们都应该对那些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提前进行固化,以备不时之需呢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方才有效。尽管大多数用人单位客观上都这样做了,但事过境迁,用人单位一般已无法对此予以证明。一旦遇到涉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多半会因无法证明规章制度曾经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而被判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在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中,留存了员工返回的对于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表”或工会盖章返回的意见回执,那结果恐怕就要大相径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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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证据的收集方式:应当采用合法的途径去收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行政诉讼收集证据的方式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作出和违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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