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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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伤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伤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的计算基数还是根据工伤本人的工资来决定。
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依据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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