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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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伤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伤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的计算基数还是根据工伤本人的工资来决定。
工伤保险费缴纳工的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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