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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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不同可以总结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发生在权利主体变化的场合,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在确定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主休是否发生了变化。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变更登记是指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所有人不变;转移登记是指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变更登记适用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转移登记适用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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