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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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院的执行费是由申请者申请执行时先行垫付的,执行后由被执行者交付执行费的。而提问有瑕疵的就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可能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也有可能是原审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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