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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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费的标准如下: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趄过1一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一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
执行费用收取标准为以下内容,每件支付五十元至五百元。执行金额或者价款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1.5%的比例支付;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按0.5%支付;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1%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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