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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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坚持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作为根本出发点,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广泛深入调研、梳理总结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共九章八十一条,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山西特色。《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山西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梳理总结我省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着力构建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和可委托司法所事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衔接配合、居住地确定,监督管理中的分类管理、申请外出及异地就学协管,教育帮扶中的公益活动组织、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申请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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