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六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福利院供养或者实行社会救济;属农村户口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五保户的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职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保险待遇。 建议根据以上规定,找当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应当能够解决你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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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残疾人应该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和家庭生活上享有平等权利。公民权利是神圣的,残疾人的权利更是不允许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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