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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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指的是用户每月或者每年需要缴纳的公积金数额。每个地区每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都有所不同,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依据该地区上一年度的工资来进行制定的,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工资水平也不同。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属于一个缴存年度。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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