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企业前两年连续...
2015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7%缴存基数:2014年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上限:2116元月缴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下是2006的规定,07年规定还没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沪公积金管委会[2006]1号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8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610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上限 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64元(2013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3760元>>点击查看详情)。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缴存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三、核定办理方式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四、核定流程各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网上核定流程 1.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左侧“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下简称《核定清册》,附件2)。 2.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核定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经办网点处理。 3.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具体模块操作按照安泰伟奥软件公司发布的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3人已浏览
558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