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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住房公积金缴交和户口关系不大的,除非公司有内部文件规定才会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比例为12%。...
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企业前两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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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一)缴存基数:2015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二)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市区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67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三)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五)各缴存单位应于2015年8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7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六)职工月租金补贴也相应从7月1日起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700元)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上限 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64元(2013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3760元>>点击查看详情)。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缴存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三、核定办理方式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四、核定流程各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网上核定流程 1.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左侧“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下简称《核定清册》,附件2)。 2.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核定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经办网点处理。 3.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具体模块操作按照安泰伟奥软件公司发布的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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