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0年12月1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原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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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占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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