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此规定包含了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三是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案例如果不超过1年时限,工伤认定的程序上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但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体上来看,职工是发生
单方交通事故,
负全部责任,明显高于主要责任,这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规定中的第三要件“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相符,故在新条例施行后李某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