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到底能不能够签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吗?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 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同时,实习生在校期间一般每学期都会有一次实习,其并不能确定毕业后是否一定在被实习单位工作,如果每次实习时都和被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可能会出现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多次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衔接等一系列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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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一般不会签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在实习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当事人在实习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双方的劳务合同可以写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实习生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住址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相关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2、双方履行劳务与接受劳务的相关期限,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 5、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实习生不能签,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这时,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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