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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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怀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开除。但如果有不符合单位在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依法予以开除。
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如果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会特殊对待。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一、女方怀孕是因为婚后和其他男人通奸造成的。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经恢复的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 三、女方有虐待男方的行为,并且男方不能忍受的。 四、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害生命健康情形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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