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登记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四)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六)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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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法律和与土地所有人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划拨土地使用权 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更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行为。比如土地出租等等。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有关规定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的余期,而且可以依法进行再转让、出租和抵押。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二)综合用地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三)住宅用地。 (四)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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