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失业保险办,或失业保险机关办理 具体程序是: 办理失业证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手续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其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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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复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制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百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知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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