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
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提交设立登记材料规范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一寸相片;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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