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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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进行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具有依法裁员、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等情形的,劳动者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具有过错性辞退等情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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