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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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二)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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