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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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的内容有: 1、借款种类; 2、借款币种; 3、借款的用途; 4、借款数额; 5、借款的利息; 6、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 8、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企业借款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借贷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属于商事主体,比一般的民事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更庞大,企业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的种类、借款的币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利率、借款的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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