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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主要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你们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且不违反上述无效条款,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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