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具体金额的大小写)。债务履行期限(具体截止日期)。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二、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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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的注意事项如下:抵押人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通过股东会或特别决议,公司应提供股东会决议;财产保险应为抵押物办理,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损坏和损失;抵押登记和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约定抵押权人处分的方式和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抵押权人在注销时应协助的义务。
抵押担保合同解除条件如下: 一、担保合同中或者主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 二、主合同经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同时约定债务人无需因解除该合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担保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的,若债权人不愿放弃担保权利的,可由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是订立新的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解除。 四、主合同债权消灭的。 五、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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