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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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以公司制为例):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等。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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