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
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
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